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中国高等学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根据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由教育部于2012年1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其职权: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教改等重大问题的方案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报告;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加以监督。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开会一次。其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连选得连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由学校工会承担其工作机构的任务。
教代会组织
一、教代会代表:
1.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规定,凡与学校签到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多少确定,我校为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全体人数的20%,大约150人。
2.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教研室)、部门、校属机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是教代会的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 ,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人大代表、学生代表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邀请上级领导、兄弟院校领导等作为嘉宾参会。
3.代表团为教代会代表以院(系、教研室)、部门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由代表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
4.代表团的职责:大会期间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和审议有关事项;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随时反映教职工意见。
二、教代会主席团:
1.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2.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3.主席团职责:召集教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等。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1.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一般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可与工会委员会重合。在代表中推选,为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教代会选出。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成员条件和工作需要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党委审查后,交教代会通过选举产生。
3.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关系到教代会职权的所有事项。
四、教代会专门委员会:
1.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出来专门业务事项。
2.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可邀请少数有特长的非教代会代表参加,组成人员经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议事规则
一、 预备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教代会议题、议程;决定教代会有关事项。
二、 正式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
三、 代表团会议:大会期间组织代表分组讨论报告、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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