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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选举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14   点击量: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选举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工会小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选举工作办法》已于2023年5月12日经社科大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校党委、院工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委员

2023年6月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选举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社科大)工会选举工作,加强工会建设,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选举工作在社科大党委和社科院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或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设委员15人。

第八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经社科院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教职员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社科大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一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社科大党委和社科院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社科大党委和社科院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社科大党委与社科院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社科大党委和社科院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十三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社科大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社科大党委和社科院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会员代表由会员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办法》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社科大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会员代表、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七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社科院工会批准。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八条 社科大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社科大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社科院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九条 社科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和社科院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社科院工会与社科大党委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社科大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社科大党委和社科院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在选举社科大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社科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社科大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社科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社科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社科大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社科院工会批准。

社科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社科大工会组织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社科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七条 社科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社科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社科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社科院工会批准。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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