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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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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14   点击量: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已于2023年5月12日经社科大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校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2023年5月25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校,深化学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等重要决策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三)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四)教代会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的免职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

(一)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代会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校党委会、校务会应指派专门人员全面经常性地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提交会议讨论;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下设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部门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为教职工人数的15%左右。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选举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可以补选或撤换本部门的教代会代表,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成员应是工会会员中的教代会正式代表,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执委会实行常任制,出现空缺时,应在教代会会议上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代会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设立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教代会代表担任。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参与学校有关方面工作;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

主席团由担任本届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分别选出。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召开会议。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执委会可以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学校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处理。遇有处理事项或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经费在学校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是教代会执委会。执委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培训工作;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协助做好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五)承担大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四)负责教代会文件汇编、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当至少在教代会召开之日前七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代表团会议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

代表团会议主要任务是大会期间组织代表分组讨论报告、议案等。

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代会代表讨论。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实到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教代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做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

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各环节情况应在学校办公系统中公开,接受教代会代表的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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