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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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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点击量:

社科〔2021〕工字25号

院属各单位工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中机关工会发〔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予转发。为更好落实《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 对于已申请院工会困难补助的职工,在扣除各类补助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的,仍可提出申请。

2. 本办法中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等。

3. 报送院工会办公室的申报材料包括:(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2)表明医疗费支出、财产损失情况的翔实材料;(3)表明在本单位公示情况的材料等。

4.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原因、申请金额、不得纳入救助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情况等内容。

5. 院属单位工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特殊困难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主要审核申请表、相关费用支出凭据及各类救助补助材料,核实办法规定不得纳入救助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6. 院属单位工会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第一时间掌握实情、第一时间报告院工会办公室,第一时间采取纾困措施,让特殊困难职工感受到党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7.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按年度申报的救助项目。

8.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追溯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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