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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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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0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我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使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状况得到缓解,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国机工发[2014]2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我院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3. 职工本人或家庭当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 有残疾人证;

  2.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助学补助

  1. 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 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遇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 困难单亲职工家庭子女就学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当年确诊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胃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

  1. 职工当年失去独生子女的;

  2. 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当年在岗位去世的。

(六)因公受伤补助

职工因公身体遭受较重损伤的。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每年给予3000-10000元,一般每户每年所获补助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职工本人患病补助,按职工年度自费医疗总额的10%补助,补助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凡职工本人当年患《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范围》(见附件1)所列疾病,经北京市三甲医院确诊,持该医院有效诊断书申请,核准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根据院工会经费情况确定。获得重大疾病补助者,当年医药费自费支出额度较大的,仍可申请职工患病补助。

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职工在职期间一般只享受一次。

(六)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当年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七)职工因公受伤补助3000-20000元。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助学补助申请表》《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

(三)根据补助项目要求,提供三甲医院有效的医院诊断书、自费医药费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北京市低保证、残疾人证、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四)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职工困难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附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报院工会办公室。

(五)院工会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审核。

  1.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受理职工困难补助申请期间,经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

  2.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受理职工困难补助申请期之外,由院工会办公室会议方式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3. 有关疾病及病情的认定,由院医务室提供专业审核。

  4. 院工会办公室将补助金拨给院属单位工会,由院属单位工会把补助金发给困难职工。

第六条 发放时间

补助金发放方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定期补助分为3个时间段:困难职工补助,当年11月30日前申报,元旦、春节期间发放;残疾子女补助,当年5月10日之前申报,“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发放;助学补助,当年8月15日前申报,9月底前发放。重大疾病和失独家庭补助,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讨论审批、随时发放的方式。

第七条 院属单位工会的责任

(一)有系统完整、动态更新的困难职工档案。

(二)有针对每位困难职工的帮扶对策。

(三)有审议困难职工问题的原始会议记录。

(四)有体现基层工会组织帮扶困难职工责任的实事。

(五)有及时收集和上报困难职工信息的机制。

(六)负责审核职工困难补助申请材料,使其符合真实、完整、有效的要求,并按时按要求报送。

第八条院工会办公室的责任

(一)对院属单位工会报送的困难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和领导签批,通过后及时将补助款拨相关单位工会账户。

(二)对职工困难补助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报送单位工会反馈意见;对报送单位工会不严格执行申报条件,或因申报材料审核失察存在虚报作假现象,将追究相关审核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在院属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将以适当方式在院属单位范围内将补助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法规制度有冲突,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本《办法》由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表格见附件):

  1. 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范围

  2. 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3. 中央和国家机关央务助学补助申请表

  4. 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

  5. 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

  6. 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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